网站首页|促进会概况|新闻动态|政策信息|通知公告|会员名录|旅游资讯|服务承诺书|风景名胜|促进会章程|联系我们
>> 促进会章程
韶关市旅游产业促进会章程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2-10-15  点击:5158

(经2006年8月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韶关市旅游产业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Guan 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GTIA。
第二条  本会是面向旅游产业链——食、住、行、游、购、娱单位,由本市土特产、工艺品、纪念品、金银珠宝饰物、旅游用品等经营单位,餐饮、文化、娱乐、休闲和从事旅游景点开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志投资发展韶关旅游产业的商家自愿联合成立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韶关旅游产业发展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讲究诚信,构建和谐,团结会员,联系在旅游产业领域活动的单位、企业,协助政府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决策,共同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韶关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韶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韶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韶关市新华南路原织布厂宿舍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围绕韶关旅游发展战略、构建旅游产业链,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一)推动旅游产业链的形成,促进旅游产业相关行业经济发展,推进农副土特产、工艺品、纪念品、金银珠宝饰物、旅游用品等产品以及餐饮、文化、娱乐、休闲等业的品牌开发、升级和创优;积极参与本市旅游产业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产业内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前期论证,并协助跟踪管理。
(二)经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旅游产业调查研究。对市内外旅游产业状况、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政府部门同意或授权,参与旅游产业方面的发展规划,对产业中有关方面进行统计、分析、收集并发布信息。
(四)经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旅游产业相关企业的技术、人才的引进、管理和培训。
(五)及时向会员传达国家、省和市相关的政策和决策;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旅游产业方面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经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参与旅游产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八)积极做好本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搞好新闻报道,促进本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创办本会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有关旅游产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会员不受行业和所有制限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体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执行和拥护本会章程、面向旅游的生产和销售单位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申请加入韶关市旅游产业促进会。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生产经营许可证、面向旅游的生产、销售的单位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入会的登记表;
   (二)经理来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可向理事会说明理由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 支持办会赞助费:会长单位3万元以上;副会长单位5千元以上,作促进会开办活动经费。
(二) 会员会费:
1、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2、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4、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5、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决定本会的工作职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韶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按会员人数的1/3左右推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方案;
   (五)拟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设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设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方,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本会工作人员及其报酬;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视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但每季不少于一次,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做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视业务发展需要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与之相应的争议处理委员会。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争议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是:
(一) 由本会的办公室提出设立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企业产生。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账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法律法规接受捐赠,不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将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代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要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账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3月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助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可以终止。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韶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旅游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韶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韶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06年8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韶关市旅游产业促进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文章:丹霞山
下一篇文章:关于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三个创新活动的通知